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基本权利,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我校各成人教育教学点,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按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均须持我校成人教育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当年参加成人高考时的准考证、身份证),按期到指定的直属办学部门、电大分校、工作站和合作办学单位(以下简称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需持有关证明提前向被录取的教学点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到省校成人教育学院进行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教学点核实情况,并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以舞弊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取得学籍后,各教学点应按人建立学生档案,并在学习期间,不断充实档案。学生档案应包括:1.成人高校招生的考生档案;2.入学通知书;3.学籍变动审批手续及有关材料;4.学生在校期间的学年鉴定、毕业鉴定、毕业档案及奖惩材料等。
各教学点应建立好学籍管理档案,学籍管理档案包括:
1、高中或中专、技校阶段学生档案(不是必备档案,应届毕业脱产学习的学生可以将档案转到学校)。
2、招生录取档案(录取通知书)。
3、学籍材料:新生登记表,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学籍变更审批(证明)材料。
4、学习材料: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参加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专业技能培训等证明材料。
5、毕业材料:毕业生登记表。
6、组织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的材料。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外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综合考察报告、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登记表、转正申请书和转正考察报告等;入团材料包括: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等。
7、奖励材料: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院及以上表彰审批材料(如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8、处分材料: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及处理意见)。
9、其他材料:以学校名义形成的其他涉及学生个人的材料(学生干部登记表、军训鉴定表等)。
学生学习期间,教学点应妥善保管其档案。学生中途退学,应及时清理档案。学生毕业后,各教学点应将档案及时转给学生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档案管理部门。转交档案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教学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被录取的教学点申请入学,由教学点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教学点应将本单位实际在校生情况,于每年新生注册时向省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填报学籍异动报表。省校学籍管理部门将依此报表对相关的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在校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包含期末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毕业(结业或肄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及学分计算办法为:
(一)理论课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法,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平时成绩在期末考试前考核评定,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重修重考)。
(二)集中实践环节(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采用四级制计分法,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
(三)各年级各专业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以省校下发教学计划规定为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各学期都经考核合格方能计算学分。任一学期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毕业总学分为公共课、必修课、选修课与实践环节学分之和,四者学分不得相互替代。
(五)学生参加补考课程成绩的记载方法与正考要求相同。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教学要求和教学计划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同类专业下年级相同课程的考核。若下年级教学计划有所变动,则可按有关规定到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办理相近课程替代手续后,进行重修重考。
(六)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时,考生须持申请及有关证明到相关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
(七)学生原则上应随所属的教学点参加期末考试及补考,因故需跨地市考试者,须按考试管理规定办理借考手续。借考取得的成绩由省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通知到考生所在的教学点。
(八)学生可以按照学分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并认可成绩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该结合思想品德等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每年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作风、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课程数目,一般应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工作生活情况,在遵循教学规律的原则下,适当增加或减少所学的课程数目(每学期所学课程以不超过六门为宜)。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或其它岗位培训课程,所学课程一般不计入本人所学专业的总学分(教学计划或其它文件明确规定可以计入者除外),但可办理单科学习成绩合格证。
(一)学生在具有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校、成人院校(网校)、自学考试所学的本科或是专科课程成绩(学分),经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可以替代学生所学专业内与之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但替代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的50%。
(二)学生在与我校签有跨校修读课程协议的专科学校所学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顶替学生所学专业内与其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但替代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的50%。
(三)学生在电大系统专科以上层次所学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100%替代所学专业的学分。
(四)所有审核通过可以替代的课程,均不免除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考试和学生工作部门依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参加补考(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或者学生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时数、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份数超过要求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情节严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各教学点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按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省校成人教育学院申请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批准后实施。
学生要求转专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递交书面申请,教学点根据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签署意见,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新的专业学习。
在原专业学习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替代的有关规定,参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申请办理相同课程的学分替代,毕业时按已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核。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转一次专业,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毕业学年不得转专业。
(二)学生须在入学正式注册后的第三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学点审核同意后应在距期末半个月内上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批,省校成人教育学院须在本学期结束前给以答复。学生申请转专业如获批准,可于第二学期开始在同年级新转专业学习。
(三)只能在同科类的专业间进行转学。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凡是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教学点就读的,可在我校各教学点之间进行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当年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我校各教学点之间转学的,本人需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经由双方教学点同意,并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学。转出学校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将本人的录取档案、录检表及在校的个人学籍档案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一并交转入教学点。
(二)学生由我校转出到省内其它院校学习的,本人需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持拟转入学校的同意转入函,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由省校出具同意转出函,连同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函、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加盖校印的复印件)、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书面认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其它院校学习的,在满足省内转学的各项要求外,还须有拟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复认可意见,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其在校学籍最长可以保留年限为:本科8年,专科6年(即录取新生学籍当年算起的8年或6年之内)。休学时间包含在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为二次,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申请须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批复后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占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某种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所在教学点办理休学手续,省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原学习的教学点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教学点审查同意,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教学点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并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确认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或按有关规定开除学籍。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随下年级继续学习。必须执行新的专业教学计划。如无后续专业,可考虑自学或转专业学习。原考核合格的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课程替代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籍本科8年,专业6年的(含休学);
(二)休学期满,一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三)经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的注册期限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点应将学生退学情况及时上报省校成人教育学院,经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由省校成人教育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本科8年,专业6年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校规定保留学籍的年限内,经补考(重修重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满一学期以上退学的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应学生本人要求,可以颁发单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超过一年者,不再颁发任何证书,不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 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省校成人教育学院应严格按照招生录检表提供的信息资料(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层次、学习形式等),向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十四条 经省校允许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或岗位培训课程,考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单科学习成绩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将通过报刊、学校网站等媒体宣布无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只能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办理工作规程 下一条: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平时作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