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成教规章制度 >> 上级文件制度 >> 正文

关于做好2013 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3〕6 号)

发布日期:2014-05-06    作者:贺禹     来源: 成人教育学院     点击: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3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仍实行培养单位在线即时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即时注册”)的办法进行。各培养单位在对毕业生进行即时注册前,要对本单位的毕业生数据与“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预计毕业生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校验后若上传数据与“平台”中预计毕业生数据的关键字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名称、学制、入学日期等)出现不一致且需要修改的,各培养单位应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确认后,在平台中进行修改提交。同时,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批,具体审核时间附后(见附件1)。

二、高等学校在校生信息修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招生报名过程中填涂、录入错误的。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因考试学籍信息填涂或者录入错误,未能及时更正,使用错误信息参加高考,报到入学后申请变更者,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省级招生部门的录检表;

3.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6.学籍管理平台中带学生录取照片的个人信息截图打印件或高考准考证(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二)在校期间因姓名生僻字、身份证重(错)号变更的。因错号、重号等,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不涉及出生年月日变更,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确认需要进行更改的,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2.省级招生部门的录检表;

3.更改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姓名变更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

4.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5.学籍管理平台中带有学生录取照片的个人信息截图打印件或高考准考证(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时的全部材料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姓名变更证明(仅姓名变更需提供);

7.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制式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仅身份证号码变更需提供)。

三、2013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以后的法定工作日,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日期与上传数据库中的毕业日期必须一致。

四、学历电子注册后,学历数据纳入学历大库,对应的学籍数据将标注为“已毕业”。 在注册数据库中规定的毕业日期当天起对外提供学历信息查询,毕业日期之前仅平台内部显示。即时注册后如数据存在问题,可以在“已注册数据撤回”页面中进行撤回。“已注册数据撤回”页面操作仅对已纳入学历大库但尚未对外提供查询的学历数据有效,已对外提供查询的学历数据不可撤回。学历撤销功能仅限于撤销已经失去毕业资格的学历,不能用以“先删除再补报”的方式修改学历数据错误。

请各培养单位提前整理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即时注册工作。 审核地点:陕西省教育厅502办公室

联系人:宋佳 联系电话:029—88668665、88668692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4月23日

上一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10〕8 号)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2〕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