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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12    作者:教务教学科     来源: 成人教育学院     点击: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三、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六、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七、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八、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九、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十、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考试各门课程成绩,并在该生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并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第五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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